國家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發(fā)布 1999.05.14發(fā)布 2000.01.01實施
前言
本標準是在原國家標準GB 11614-1989《
浮法玻璃》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。
GB11614-1989《浮法
玻璃》 國家標準分為優(yōu)等品、一級品、合格品,本標準在修訂時按照浮法玻璃的使用用途進行了分類,分為制鏡級、汽車級和建筑級,并按不同的用途確定了不同的質量指標,以利于用戶進行選擇,更好地滿足了用戶的需要。
在技術要求上,本標準參考了JIS R3202:1996《浮法和磨光
平板玻璃》和EN572-2: 1994《浮法玻璃》標準,尺寸和厚度允許偏差比原國家標準有所提高,外觀質量指標嚴于日本和歐洲標準的規(guī)定。同時,增加了玻璃對角線差的要求,檢驗方法也做了增加和適當修改。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,代替GB11614-1989。
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(yè)局提出。
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(yè)局秦皇島玻璃研究設計院歸口并負責解釋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國家建筑材料工業(yè)局標準化研究所、國家建筑材料工業(yè)局秦皇島玻璃研究設計院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武慶濤、王玉蘭、譚景亞、劉志付、田純祥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無色透明浮法玻璃的分類、要求、檢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制鏡、汽車和建筑等使用的浮法玻璃。
2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較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216-1985 外徑千分尺(neq ISO 3611:1978)
GB/T 2680-1994
建筑玻璃 可見光透射比、 太陽光直接透射比、太陽能總透射比、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(shù)的測定(neq ISO 9050:1990)
GB/T 8170-1987 數(shù)值修約規(guī)則
JB/T 7979-1995 塞尺
3 分類
3.1 浮法玻璃按用途分為制鏡級、汽車級、建筑級。
3.2 浮法玻璃按厚度分為以下種類:
2mm、3mm、4mm、5mm、6mm、8mm、10mm、12mm、15mm、19mm。
4 要求
4.1 浮法玻璃應為正方形或長方形。 其長度和寬度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規(guī)定。
表1 尺寸允許偏差 mm
厚度
尺寸允許偏差
尺寸小于3000
尺寸3000-5000
2,3,4
±2
-
5,6
±3
8,10
+2,-3
+3,-4
12,15
±3
±4
19
±5
±5
4.2 浮法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規(guī)定,同一片玻璃厚薄差,厚度2mm、3mm為0.2mm;厚度4mm、5mm、6mm、8mm、10mm、0.3mm 。
4.3建筑級浮法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的規(guī)定。
表2 厚度允許差 mm
厚度
允許偏差
2,3,4,5,6
±0.2
8,10
±0.3
12
±0.4
15
±0.5
19
±1.0
表3 建筑級浮法玻璃外觀質量
缺點種類
質量要求
氣泡
長度及個數(shù)允許范圍
長度,L
0.5mm≤L≤1.5mm
長度,L
1.5mm〈L≤3.0mm
長度,L
3.0mm〈L≤5.0mm
長度,L
L〉5.0mm
5.5×S,個
1.1×S,個
0.44×S,個
0,
夾雜物
長度及個數(shù)允許范圍
長度,L
0.5mm≤L≤1.0mm
長度,L
1.0mm〈L≤2.0mm
長度,L
2.0mm〈L≤3.0mm
長度,L
L〉3.0mm
5.5×S,個
1.1×S,個
0.44×S,個
0,個
點狀缺點
密集度
長度大于1.5mm的氣泡和長度大于1.0mm的夾雜物;氣泡與氣泡、夾雜物與夾雜物或氣泡與夾雜物的間距應大于300mm
線道
按5.3.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
劃傷
長度和寬度允許范圍及條數(shù)
寬0.5mm,長60mm,3×S,條
光學變形
入射角:2mm 40°;3mm 45°;4mm以上 50°
表面裂紋
按5.3.1檢驗肉眼不應看見
斷面缺點
爆邊、凹凸、缺角等不應超過玻璃板的厚度
注:S為以平方米為單位的玻璃板面積,保留小數(shù)點后兩位。氣泡、夾 雜物的個數(shù)及劃傷條數(shù)允許范圍為各系數(shù)與S相乘所得的數(shù)值,應按GB/T 8170修約至整數(shù)
4.4 汽車級浮法玻璃厚度以2mm、3mm、4mm、5mm、6mm為主。其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的規(guī)定。
4.5 制鏡級浮法玻璃厚度以2mm、 3mm、5mm、6mm為主。其外觀質量應符合表5的規(guī)定。
4.6 浮法玻璃對角線差應不大于對角線平均長度的0.2%。
4.7 浮法玻璃彎曲度不應超過0.2%。
4.9 對有特殊要求的浮法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。